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中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97662.29.元(本金5508332.59元、截止2016年1月19日利息627949.92元罚息2937.78元、公正费3500.00元、执行费5494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棋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