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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48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杨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8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杨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7月13日做出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7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2016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某某自愿同意将其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作价17万元来抵偿所欠申请人张某某借款本金17万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并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

三、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尚旭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