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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2915号

王加杨、肖垚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加杨,肖垚润,肖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915号

申请人:王加杨,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施耀华、王明花,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肖垚润,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

申请人:肖秋彬,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王加杨与被告肖垚润、肖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加杨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垚润、肖秋彬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华润置地橡树湾J2007G04-4地块22号楼19层19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加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垚润、肖秋彬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加杨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