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3民初2422号

张学聪与张学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学聪,张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民初2422号

原告:张学聪,男,195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闫洁,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平,男,1948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张学聪因与被告张学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学聪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学聪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占用和使用的宅基地及承包经营的小宗地(宅田合一)共计南北长105米,东西宽21米;2012年3月被告建房非法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并违法侵占原告的小宗地共计东西宽2.2米,南北长105米;2016年6月20日被告擅自砍损了原告宅基地上的一颗杨树。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所建房屋,并恢复原告宅基地的原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张学平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集体土地使用证、夏楼镇火庙村委会调查情况、照片一组。证明被告侵占原告宅基地和小宗地的事实,侵占面积及侵占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系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2,集体土地使用证,系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照片一组,能反映原、被告具体的地里位置;夏楼镇火庙村委会调查情况,村委会是村民的自制组织,其较能了解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该村经实地丈量被告建房占用原告宅基地东西宽2.2米,南北长25米,小宗地东西宽2.2米,南北长80米,合计0.35亩;对该丈量结果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举证、认证。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关系,原、被告房屋均面朝南,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原告建房先于被告,2013年被告建房占用原告宅基地东西宽2.2米,南北长25米,并占用原告小宗地东西宽2.2米,南北长80米种植农作物,共计占用0.35亩。由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所建房屋,并恢复原告宅基地的原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举证及诉称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占用原告宅基地建房能否拆除,应如何处理;2、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能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小宗地使用权,被告占用原告宅基地东西宽2.2米,南北长25米建房,同时占用原告小宗地东西宽2.2米,南北长80米种植农作物,共计0.35亩,属侵权行为,依法应排除妨害,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在建房时原告是明知的,若拆除房屋被告的损失较大,故拆除房屋的做法,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占用了原告的宅基地及小宗地合计0.35亩,应从被告的其他承包地划出0.35亩归原告承包耕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学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其承包地划出0.35亩归原告张学聪承包耕种;

二、驳回原告张学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琼附: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