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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717号

梅贤永与何建良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梅贤永,何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7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贤永,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建良,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再审申请人梅贤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梅贤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平

审 判 员  舒志宏

代理

审判员  米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达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