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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第279号之二

(2016)湘11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甲与被执行人潘某、伍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某某,潘某,伍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第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潘某,男。被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伍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蒋汉民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