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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2执133号

姚某某与姚敦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某某,姚敦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2014年7月4日出生,侗族,学龄前儿童。委托代理人刘小华,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侗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姚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姚敦海,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侗族,朱家场镇人民政府干部,系姚某某父亲。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2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敦海从2016年7月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每月从其工资账户中划拨800元给姚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2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