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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513号

李世丽与蒋意、蔡凌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世丽,蒋意,蔡凌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513号原告李世丽,女,1978年3月5日生,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蒋意,男,1984年2月20日生,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蔡凌霜,男,1990年9月7日生,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丽诉被告蒋意、蔡凌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世丽以被告方已经支付了损失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丽负担。

审判员  李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