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666号申请人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659号民调解决根据《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赵 均
审判员 肖 继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