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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593号

殷浩与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阳市正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浩,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阳市正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593号申请人殷浩,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现住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301号耀江花园113号。法定代表人袁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衡阳市正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倪玉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殷浩诉被申请人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阳市正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阳市正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殷浩以其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市石鼓区x房(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x㎡)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阳市正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殷浩用于担保的座落于衡阳市石鼓区x号进步亚泰x房(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水郴

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