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6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东力。再审申请人张东力因诉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苏中民诉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7月2日,张东力以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为被告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张东力对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于2014年11月重新作出对张东力2014年2月低保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在(2015)昆行初字第57号案中败诉,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的行为侵犯了张东力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影响了张东力的基本生活,故起诉要求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金额为5600元。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张东力起诉要求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在(××)××苏州市××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给付一案中,法院已判决驳回了张东力的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张东力的起诉不予受理。张东力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基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公民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承担对张东力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张东力诉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给付案中,昆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昆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张东力的赔偿请求。现张东力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东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在(2015)昆行初字第57号案中败诉,其过错行为侵犯了张东力的民事权益,张东力的行政赔偿请求被(2015)昆行初字第57号案件驳回,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对张东力侵权损害为间接损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事由。所以,张东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程序。
一、二审法院裁定与张东力起诉所依据的条款相抵触。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支持张东力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张东力与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与张东力之间并非平等主体,双方不构成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张东力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一、二审裁定对张东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东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东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淳
代理
审判员 许祖福
代理
审判员 张锴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