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民���字第00886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旭龙,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2%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旭龙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