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89号
申请人:齐玉晓。
申请人:齐玉露。
被
申请人:赵同营。齐玉晓、齐玉露与赵同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齐玉晓、齐玉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同营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同营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学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