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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162号

陈荣山与施世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荣山,施世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山,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施世棋,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山与被执行人施世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世棋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284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