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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刑初284号

谭亚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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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28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8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曾因吸毒于2009年5月被送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1月被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被送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0日20时25分许,在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体育中心门口,被告人谭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驾驶粤K×××××号二轮摩托车由由西往东行驶,林家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司机林家明、乘客苏桂金、梁宝玲、梁宇熙受伤,丙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和林家明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苏桂金、梁宝玲、梁宇熙无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20时25分许,在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体育中心门口,被告人谭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驾驶粤K×××××号二轮摩托车由由西往东行驶,林家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苏桂金、梁宝玲、梁宇熙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司机林家明、乘客苏桂金、梁宝玲、梁宇熙受伤,丙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和林家明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苏桂金、梁宝玲、梁宇熙无事故责任。另查明,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谭某自动到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茂名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助力车合格证、发票,违法记录查询登记表,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证人、被害人等人的证言和陈述,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谭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偶犯,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谭 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冬倩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