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5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信用社,住所地碾子山区富强路10号。代表人王敬源,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祖志宇,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红艳,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信用社与祖志宇、刘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祖志宇身患疾病正在医疗当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效除上述原因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玉泉
审判员 王长友
审判员 纪振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哲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