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3执218号

陈春与江飞、卢燕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江飞,卢燕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江飞,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卢燕妮,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与被执行人江飞、卢燕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飞、卢燕妮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账户上仅有少量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江飞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陈春的三明市三元区的房产属二次抵押,且已被查封,需待他案处置后参与债权分配。鉴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飞、卢燕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春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立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