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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531号

马红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红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531号被执行人马红思,男,199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占城镇马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97********。被执行人马红思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红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付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对马红思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代理

审判员  周在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