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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1782号

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与周锻炼、周锻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周锻炼,周锻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

法定代表人:薛武安,村委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锻炼,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锻闰,农民。

上诉人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周锻炼、周锻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以其欲与被上诉人周锻炼、周锻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漳浦县石榴镇玳瑁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小铭

代理

审判员  黄长城

代理

审判员  谢旭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彬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