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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28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章少波,谢淑芬,马建光,余明生,山西清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威纳尔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双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28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被申请人章少波,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谢淑芬,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马建光,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西岸北小区*号*单元1502。被申请人余明生,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路太行小区**栋1-301。被申请人山西清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46号怡丰大厦1406号。法定代表人章少波,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威纳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68号华宜大厦18层1808号。法定代表人冯冰洁,经理。被申请人太原双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城东街5号楼1单元9号。法定代表人余明生,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章少波、谢淑芬、马建光、余明生、山西清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威纳尔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双巨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80905.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以银行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少波、谢淑芬、马建光、余明生、山西清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威纳尔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双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六十八万零九百零五元一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