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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终900号

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与程春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程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鄣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574443302W。

法定代表人:朱永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淳,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春花,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

上诉人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春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梅

审判员  汪 澍

审判员  秦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