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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605号

房倩与朱志勇、叶东旭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倩,朱志勇,叶东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605号申请执行人房倩。被执行人朱志勇。被执行人叶东旭。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房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志勇、叶东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365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