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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3336号

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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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336号罪犯李明,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周淮阳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湛霞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9日。执���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行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