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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刑初182号

张某某等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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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夜晚,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同村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到村前镇九美村委会钟家村村集体牛皮山山场,用金某某带去的油锯擅自砍伐杉树2株,并将伐倒的杉树用油锯取材成2米长的杉树原木7根。在装运杉树原木时被钟家村村民发现后逃跑。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四人擅自砍伐的杉树为2株,折合立木蓄积为2.6156立方米。2016年3月14日、3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分别到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属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夜晚,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同村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到村前镇九美村委会钟家村村集体牛皮山山场,用金某某带去的油锯擅自砍伐杉树2株,并将伐倒的杉树用油锯取材成2米长的杉树原木7根。在装运杉树原木时被钟家村村民发现后逃跑。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四人擅自砍伐的杉树为2株,折合立木蓄积为2.6156立方米。2016年3月14日、3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分别到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6年1月底左右,我去院前打泥鳅,看到钟家村的山上有比较大的树,我就到山场去看了下,看到山里面有棵树很直,适合做棺材,并且离那棵树远一点还有一棵稍小一点的树。到了三月三、四号的样子,我打电话给同村的金某某,问他是否有空,油锯机是否有用,他说有空,油锯机也有用,我就说过几天要他用他的油锯机去帮忙砍杉树。到了3月7日晚饭前,��先打电话给金某某跟他说晚上去院前坑砍杉树,走的时候叫他;然后打电话给金某某,金某某正在挖鱼塘,说有事过会再说;我第三个电话打给吴某某,跟他说今天晚上帮我抬几根杉树,走的时候叫他。到了晚上十点左右,我第一个电话打给金某某,叫他带上他的油锯和手锯,开他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出发,并要他打电话给金某某,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吴某某,叫他带把柴刀在他自己门前小桥的路边等,打完电话我就带了抬树用的布绳,并开了自己的三轮摩托车,等金某某到了就一起走,接了吴某某,吴某某坐金某某的车,我骑车在前面带路,到了离山场约五十米的地方,我停了车,拿着绳,他们拿了锯和刀,每个人都戴着头灯,准备上山时,金某某问我砍树做什么,我说给我母亲做棺材用,我带他们到了之前看好的树前,金某某就用油锯锯倒了树,我打电话给金某某��他说刚到家,马上骑电动车来,我叫他带到柴刀来,然后我和吴某某就把树枝用刀和锯砍掉,当快砍完树枝时,金某某到了,我就接过金某某的柴刀把树枝砍完了,然后和金某某说做棺材有2米就可以,他就把树锯成约2米长的杉原木,锯成了五根,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将原木一根一根抬到山脚下的土坡上,然后将树滚到山脚下的田里;抬完树后我又带金某某去砍另一棵树,吴某某和金某某还在将树滚到下一口田里砍树还是由金某某锯树,他锯倒后我一个人将树枝砍完,金某某就将杉树又锯成约2米左右的二根原木,锯完后我把吴某某和金某某叫过来了,我们四人将这二根原木抬到土坡上,并把树滚到田里,我要金某某和金某某去把车开过来,我和吴某某把这二根树滚到原来的五根一起时,车也到了,金某某开我的车停在前面,我们一起把树装上我的车,刚装上三根,准备装第四根时,发现有灯光,我们就关掉头灯,然后拼命往村方向的田里跑,最后我们四个人跑回了家。(2)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供认了2016年3月3、4号子,张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母亲七十多岁了还没有棺材,想找点杉树帮他母亲做棺材,说要用我的油锯,另外还要我帮忙,我同意了。3月7日,晚上十点多,张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今晚去帮忙砍树,我就带着一把手锯和一把油锯开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到了张某某家,张某某也骑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我们就一起走,在路上接了吴某某,吴某某手上拿了一把柴刀上了我的车,走了大约半小时,就到了村前的山,把车放在山脚下,拿着工具我们就上山了,在山上我用油锯把一棵杉树锯倒了,金某某也来了,还带了一把柴刀。把树干清理完后,我用油锯把树锯成2米左右的杉原木五根,然后我们四个人把原木抬到山脚下的土坡上,后我们又去锯了第二棵树,并把树清理完后锯成二根约2米长的原木,又将这二根原木也抬到前面五根原木一起,并将七根原木运到三轮车旁,我们正在把原木装上车时,看见有灯光,然后我们就朝龙山方向跑了。(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供认了2016年3月7日傍晚,张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已经叫了几个人去帮他砍杉树,给他母亲做棺材,在村前镇山里那边,要我去帮他抬一下树,叫我带把柴刀去,我答应了。到晚上十点钟左右,张某某打电话来说他们过来了,叫我在家门口等,没多久,张某某和金某某各骑一辆三轮摩托车就到了,我上了金某某的车,走了大约二十分钟,我们到了村前一山脚边,我们将车停在机耕路上,往山上走了约三百米左右,就到了要砍的树旁边,金某某就用油锯把树锯倒,后我和张某某就去砍树的树枝,金某某休息了一会后也来砍树枝,把树枝清理完后,金某某用油锯把树锯成2米左右一根的原木,一共锯了五根,在锯树时金某某也来了,树锯完后,我们四个人把树抬到山脚下土坡上,那里便于把树翻到田里,抬完树后,张某某和金某某就去锯第二棵树,我和金某某就把树翻到田里一直滚到三轮摩托车可以开进来的地方,滚完树后我们就去山上帮忙,树已经锯倒了,我帮忙砍了树枝,这棵树锯成了二根2米长的原木,后我们四人把这二根原木也抬到山脚下了,金某某和金某某就把摩托车开过来了,我们就一起将原木装上车,正在装第四根的时候看见路上有灯光,我们就把这些树抛到田里,关掉灯就拼命地跑,我们四人最后一起回家了。(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供认了2016年3月7日傍晚时分,我在我的鱼塘干活,记不清是张某某还是金某某打电话给我要我帮他去砍树,我同意了��到晚上十一点多钟,我忙完后带了一把柴刀骑着电动车出发了,因电动车没电了,我就将电动车放在一柑桔园旁,我步行到了他们砍树的地方,这时他们第一棵树已经锯倒了,在砍杉树的枝,共有三个人,分别是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清理完树枝后,金某某用油锯把树锯成五根原木,锯完后,我和他们一起把树抬到山脚的土坡上,抬完后,张某某和金某某直接去砍另一棵杉树,我和吴某某把原木滚到田里一直滚到便于装车的地方后再上山,他们已经锯倒了第二棵树,并把树锯成二根原木,然后我们四人又把二根原木抬到土坡上,后把原木滚到前面五根原木一起,后我和金某某把摩托车开过来,就把原木装上车,刚装了三根,就发现有人来了,我们就赶快跑了。(5)证人朱某仁证言,证实了我是村前林业工作站的站长。2016年3月8日凌晨一时左右,钟家山的村民打电话给我,我睡着了没听到,后来我们工作站的王小春来我家叫我,说钟家村有人在偷树,叫我们赶快过去。我们就开车直接到了偷树的现场,到现场后看到钟家村八、九个村民在,偷树的人已经跑了,把已经锯好的树和三轮车都丢在现场,然后我们就一起把树装车,把三轮车开到钟家村后就回来了。(6)证人吴某良证言,证实了2016年3月7日晚上,我们村集体所有的牛皮山上有人偷料,砍了二棵杉树,锯成了七根原木,被村民发现,偷树的人就把料丢那跑了。(7)证人吴某明证言,证实了2016年3月8日凌晨一点二十分左右,我岳父邓某高打电话给我说可能屋背有人偷树,一起去看看,我马上起来到了牛皮山附近,我看到那有车灯,一辆三轮车开来了,我就坐在那等我岳父邓某高和我舅舅钟某员,等他们来了后我们就一起出去,并把手电筒打开了,偷树的人看到灯光就跑了。车是二辆三轮摩托车,其中一辆已经装了三根原木,车的旁边还有四根原木没装上车,树边有绳子和抬树的棍子,田埂上有二把直刀和一把手锯。我们怕偷树的人叫人来,所以就打电话给村里人叫了七、八个人来,然后打电话给村前镇林业工作站,后来朱站长他们来了,我们就一起把四根原木装上了那辆空摩托车,并把三轮摩托车开回了我们村。(8)证人邓某高证实,证实了2016年3月8日凌晨一点多钟,我听到油锯机响的声音,后听到树倒的声音,听了十多分钟,然后我打电话给我女婿吴某明,跟他说他们屋后有人在砍树,他说去看看,我就叫了钟某员一起去,吴某明先到,我们到牛皮山时,吴某明躲在砍树的附近,见我们到了他才出来,我们三人就一起去,偷树的人看到我们的灯光,就拼命的跑,我只看到二个人���跑。我们来到车边,车是二辆三轮摩托车,其中一辆已经装了三根原木,车边还有四根原木没装上车,树边有绳子和抬树的棍子,田埂上有二把直刀和一把手锯,这些东西我们后来都带回来了,我们怕偷树的人叫人来,就打了电话叫了七个人过来,还叫了村前镇林业工作站的人来,然后大家一起把车边的四根原木装上了空的三轮摩托车,开回了我们村。(9)高安市村前镇九美村塘波钟家组牛皮山场采伐林木的调查报告,证实了所砍伐的二根杉树蓄积为2.6156立方米。(10)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16年3月14、15日主动投案。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相片、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人金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莉

人民陪审员  陈淑萍

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