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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540号

申请执行人林开亮与被执行人胡昊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开亮,胡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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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540号申请执行人林开亮,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江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昊的银行存款人民���13256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林晓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珮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