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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50-1号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集信用社与吕振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集信用社,吕振方,吕合芳,吕方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集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郅良杰,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振方,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吕合芳,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吕方田,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吕振方、吕合芳、吕方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吕振方所有的鲁AEB5**汽车一辆,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吕振方逾期未交出车辆及相关手续。经对被执行人吕振方、吕合芳、吕方田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420元、案件受理费1611元,被执行人吕振方、吕合芳、吕方田至今未给付。在被执行人吕振方、吕合芳、吕方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集信用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