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187号申请人北京圆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善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克农,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豪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莹。
申请人北京圆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豪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北京圆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圆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豪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一百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圆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毅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智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