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926号
原告:沧州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建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周洪福,总经理。
被告:孟祥军。
原告沧州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博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