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李华,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生。
被执行人:陈大强,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大强未履行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大强存款、收入人民币3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