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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556号

李华与陈大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陈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李华,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生。

被执行人:陈大强,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大强未履行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大强存款、收入人民币3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