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1519号原告田运香。被告廖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香与被告廖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运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运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匡小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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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运香与廖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1519号原告田运香。被告廖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香与被告廖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运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运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匡小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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