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750号
原告:郭轶明,居民。
被告:陆建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轶明诉被告陆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轶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郭轶明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轶明负担。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雪
郭轶明与陆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750号
原告:郭轶明,居民。
被告:陆建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轶明诉被告陆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轶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郭轶明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轶明负担。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