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1750号

郭轶明与陆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轶明,陆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750号

原告:郭轶明,居民。

被告:陆建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轶明诉被告陆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轶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郭轶明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轶明负担。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