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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4543号之一

龙肖芬与王利锋、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肖芬,王利锋,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高相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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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543号之一

原告:龙肖芬,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珍,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利锋,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

被告: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利锋。

被告: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王利锋。

被告:高相如,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

原告龙肖芬诉被告王利锋、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司、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高相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12日,原告龙肖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肖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5元,诉讼保全费1990元,合计4845元,由原告龙肖芬负担。

审 判 长  杨靖华

审 判 员  张庆争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日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