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543号之一
原告:龙肖芬,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珍,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利锋,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
被告: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利锋。
被告: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王利锋。
被告:高相如,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
原告龙肖芬诉被告王利锋、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司、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高相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12日,原告龙肖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肖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5元,诉讼保全费1990元,合计4845元,由原告龙肖芬负担。
审 判 长 杨靖华
审 判 员 张庆争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日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