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陈祥湖,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被执行人廖龙,男,生于1975年11月14日,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申请执行人陈祥湖与被执行人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祥湖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祥湖未清偿的债权45550元及资金利息,被执行人廖龙应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廖龙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陈祥湖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桂 娟
审 判 员 刘小科
代理
审判员 谭顺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苟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