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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318号

乔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318号原告乔某某。被告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明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