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318号原告乔某某。被告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明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
乔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318号原告乔某某。被告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明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