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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457号

万雪梅上诉周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雪梅,周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雪梅,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凤,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

上诉人万雪梅因与被上诉人周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雪梅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万雪梅的住所地法院才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万雪梅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法院审理。周云凤答辩称,万雪梅自2011年至2015年间一直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x街x院x号院x楼,其所述居住于户籍所在地不属实。请求维持一审管辖民事裁定,驳回万雪梅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即是针对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因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所以,本案作为合同纠纷,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至于由上述哪一法院审理,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权在原告。据此,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基于原审原告周云凤之选择,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万雪梅请求按照上述法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万雪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志雄

审判员  吴永杰

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