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996号
原告: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尹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山,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邱丽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邱丽新,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保定路4-6-1号。
被告:宋岳辉,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保定路*****号。
原告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邱丽新、宋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邱丽新、宋岳辉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8960元,减半收取14480元,由原告吉林市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秦玉凤
审判员 孙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