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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5542号

李鹂诉刘群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5542号原告李×,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颖,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境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