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667号
原告:陆善祥。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霄,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禄。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善祥诉被告吴文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善祥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善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善祥负担。
审 判 员 丁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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