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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667号

陆善祥与吴文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善祥,吴文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667号

原告:陆善祥。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霄,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禄。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善祥诉被告吴文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善祥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善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善祥负担。

审 判 员 丁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