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632号
原告:凌遵龙,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余刘,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孙国银,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遵龙与被告余刘、孙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於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杜玉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