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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632号

凌遵龙与余刘、孙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遵龙,余刘,孙国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632号

原告:凌遵龙,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余刘,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孙国银,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遵龙与被告余刘、孙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於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杜玉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