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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5842号

周述玲与周述敏,周述芝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周述玲,周继银,周述敏,周述芝,周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述玲,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述敏,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述芝,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述金,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审

原告:周继银,男,194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上诉人周述玲与被上诉人周述敏、周述芝、周述金,原审原告周继银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7月23日向上诉人周述玲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周述玲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述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