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815号
原告:李云凤,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王恒,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述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曾绍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娴,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云凤、王恒与被告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云凤、王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云凤、王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诗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