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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1815号

李云凤、王恒与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云凤,王恒,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815号

原告:李云凤,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王恒,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述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曾绍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娴,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云凤、王恒与被告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云凤、王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云凤、王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诗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