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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申106号

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申10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水巷子居委迎宾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周登昌,镇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388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未委托余利权参加诉讼,申请人未出庭参与诉讼;申请人未承建涉案工程,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23日,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与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签订《董家镇龙头寨、彭家坝、大垭口村通畅工程建设合同书》,同年8月,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进场完成部分工程量,尚有部分未完工。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遂起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盖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余利权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具体授权内容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现申请人提出其并未委托余利权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授权委托书中的公司印章系伪造。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综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长礼

代理

审判员  陈 彬

代理

审判员  余陈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斯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