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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执122号

李思思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思思,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思思,女,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身份证号:×××1241。被执行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佳明,董事长。李思思申请执行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劳人仲案字(2015)8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

一、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思思2015年3月至8月的工资32400元;

二、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思思2013年、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981.61元。根据申请人李思思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向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该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佳明经常出入边境,本院依职权,不准被执行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佳明出境。2016年8月11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全部执行款和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佳明的出境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杨蓬勃执行员  陈少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