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鲁某在湘阴县六塘乡周塘村八组自家中多次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的赌博活动,共接受下线写单人员冯某某(已诉)报来的码单人民币7万余元,再转报上线庄家,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鲁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鲁某在湘阴县六塘乡周塘村八组自家中多次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的赌博活动,共接受下线写单人员冯某某(已判决)报来的码单人民币7万余元,再转报上线庄家,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鲁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写单赌博的犯罪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5年6月中旬起,她以包单双100元赔180元的赔率,将所收受的本村村民钟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多次在她手中报来的码单金额7万余元全部转报给了上线鲁某,她从中抽取5%的水钱。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她自2015年7月7日起与冯某某进行地下“六合彩”交易,报单投注5期,共计投注码金47000元。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自2015年第75期地下“六合彩”开始在冯某某处报单投注5期,共计投注码金20350元。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地下“六合彩”第77期、78期他分别在冯某某手中包双,共计投注码金7500元。②2015年7月18日她在冯某某手中包了2000元的双数,但未付现金。5、证人冯某某对被告人鲁某的辨认笔录。6、2015年7月被告人鲁某手机153****1909的通话详单及证人冯某某的电话记录。7、本院(2016)湘06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事实予以了确认,且冯某某已因本罪被判刑。8、被告人鲁某的供述。其主动投案后,对接受上线冯某某报单投注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证人冯某某的证言相印证。9、被告人鲁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其中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鲁某系主动投案。10、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鲁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写单”形式设定赔率,与码民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鲁某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鲁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七千元,余款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封 燚
审 判 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洞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