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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688号

朱琼香与彭春晖、陈雪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琼香,彭春晖,陈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688号原告朱琼香,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彭春晖,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雪艳,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琼香诉被告彭春晖、陈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琼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春晖、陈雪艳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彭春晖、陈雪艳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公司以保函(保单号:ACHSU34Z0116Q000180S)的方式对原告朱琼香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琼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春晖、陈雪艳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庆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