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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566号

程开清与余龙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开清,余龙和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566号申请执行人程开清,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余龙和,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开清与被执行人余龙和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开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