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379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