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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379号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379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