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东兴煤矿
负责人:夏玉金
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春生本院在执行黑河市东兴煤矿申请执行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欠款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支 文 月执行员 于海峰执行员丰宗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慧 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