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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164号

申请人李涛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涛,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64号申请人李涛,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被申请人黄继伟,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被申请人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黄萌。申请人李涛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周丛文名下位于西工区行署路1号2-4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产权(2000)字第X104199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李涛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UL1**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