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64号申请人李涛,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被申请人黄继伟,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被申请人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黄萌。申请人李涛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周丛文名下位于西工区行署路1号2-4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产权(2000)字第X104199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李涛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UL1**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