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8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邵武市水北镇二都村村民,住邵武市水北镇故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邵武市晒口镇高峰村村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曦
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