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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82号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8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邵武市水北镇二都村村民,住邵武市水北镇故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邵武市晒口镇高峰村村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曦

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瑞 百度搜索“”